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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常识:离婚赔偿条件是哪些?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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