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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以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吗?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1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离婚诉讼中以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般认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那么是不是说过错方对受害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实施一些身体的伤害行为也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呢?

  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也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首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描述并未指明对象,而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虽然指明了家庭成员,但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其次,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如果过错方对岳父岳母或者妻子的兄弟姐妹实施暴力,这些成员可以单独就过错方的伤害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必借受害方的离婚诉讼来达到赔偿的目的。

  第三,如果对受害方的家人实施暴力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那么对于赔偿所得的分配问题就会产生分歧。是否该将这部分财产用于赔偿家庭成员的伤害,数额的多少如何确定?这些都会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因为未成年子女往往会跟随无过错方生活,这笔赔偿费用可以作为对未成年子女伤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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