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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借钱开公司,是否共同债务?

添加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我和丈夫已经结婚8年,去年,他提出要开餐饮公司,我不支持。但他偷偷向他哥哥借了钱,并瞒着我开了餐饮公司,结果血本无归。现在我们要离婚,他哥哥找他还钱,他要求我一起还。我认为这是他个人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请问律师,这钱是否需要我跟他一起还?---------王小姐致电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

菅峰、赵李莉二位律师答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非王小姐能够举证她与丈夫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此笔债务为丈夫的一人债务,且他哥哥知晓此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否则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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