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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令不准离婚

  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结婚,于1999年生育一女取名钱某某,至今已共同生活10年之久。期间经过两人共同打拼,家庭财富迅速积累。事业有成后,原告因心疼被告让被告在家抚养孩子,料理家务。可见婚后两人感情以及与原告家人相处一直较为融洽。随着财富增加,原告受不住社会不良因素诱惑,而要求与被告离婚,并采取多种手段以达到逼被告离婚的目的,但被告均未追究,以中国传统女性特有的宽容、善良、质朴默默地承受着原告对其造成的伤害。因为被告非常珍惜这段感情,也希望年幼的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愿给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这也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况且,原告已年逾五十,被告也逾不惑之年,通过加强沟通,双方完全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依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5日,原告所占60%股权依法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册200万,原告出资60万)。截止2008年5月10日,原告股权变更为63.47%同样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册646万,原告出资410万)。原告诉称其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认为其所举示证据与陈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能等同于股东身份,无法证明该财产为原告婚前即已取得;其二、该财产的取得时间为2002年也即婚后取得,无论作为劳动报酬抑或其他所得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本案诉争房产“某街某号商住楼?单元1-3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89.4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工商查询之资质证书及第38页),为公司注册资产,亦有原、被告夫妻二人合计63.47%股权。

  (二)登记于原告名下“鄂f。。。” 。。。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于庭审中提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称其车辆为公司所有与事实不符。1、被告于庭审中已提交国家公权机关出具证据证明原告为车辆所有人,且该车登记日期显示于婚后取得。2、原告本人系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该公司为利害关系人,且该公章系由原告本人掌控,其证据依法不具备真实性,不应受到法庭采信。

  (三)。。街。。号2002年重建两层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其为个人财产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一、原告以原破旧平房房产证来证明其为婚前财产没有法律依据,2002年该平房因无法居住已完全拆毁,属于法律界定灭失形态;其二、新建后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不能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其三,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应由行政机关来认定,并且行政处罚分为多种,不排除因拆除成本及损失过高而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后补发相关证件的可能。

  (四)被告数年前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款项不能认定为现有夫妻共同财产。1、被告曾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领款行为是为公司事务进行的相应职务行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提供相关报帐资料;2、即使是用于家庭生活而进行领款,也并不能证明被告躲避原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因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款项的领取需经原告批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款没有支配、处分,而原告批准原告所用才是本案事实的真实反映;3、再进一步而言,即使被告留有小部分款项,也于家庭生活用度中消耗,原告的举证责任应为现在被告所拥有的财产,而不是数年前的领条,譬如不能拿某个人的参加工作后的工资总额来等同其现有储蓄总额,此种推理没有法律依据。

  (五)。。小区房产证号。。为被告个人财产。1、该房产为经济适用房,1998年被告母亲孙某从。。变卖房产至襄樊投靠女儿,即本案被告。孙某拟用卖房款及积蓄于襄樊购置房产,因该经济适用房对户口的严格要求,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置该房产,于是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一方面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也起到资助女儿的目的,且该受赠人为被告个人,即便被告婚后所得也明确为个人财产;2、配合该赠与协议,被告已于庭审中提交购房发票证明该房产系被告于婚前预付部分房款,而该款即为被告母亲孙某所提供。

  三、责令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因长期在家抚养孩子、料理家务,没有收入来源,而原告数年来未尽到父亲与丈夫应尽的法律义务,对孩子与妻子不闻不问更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目前女儿随被告生活,处境相当窘迫,请求法庭依法责令原告履行法定义务。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确定,为谢!

  代理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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