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血亲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调查取证
分居关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子女血亲婚姻效力涉外婚姻婚姻法律文书婚姻调查取证分居关系继承法婚前教育离婚知识家庭暴力
夫妻债务
重婚犯罪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817283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夫妻债务

债权债务律师:婚前债务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婚前债务处理问题,供读者参考。

  婚前债务如何处理?

  2001年我借给李某10万元,2002年我和李某登记结婚。现在我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偿还结婚前个人债务。请问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在结婚后是否存在混同后果?我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婚前债务吗?

  债权债务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中的“同归与一人”是指两个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或是由于债权债务的转让使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个主体。但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根据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你能证明2001年确实借给李某10万元,且婚后未就该借款达成特殊约定,你当然能要求李某偿还婚前的借款10万元。

  不过,你们从2001年借款到现在要求偿还,间隔已有3年多时间,中间还有2年多时间存在婚姻关系,这将会对诉讼时效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而你从出借钱款之日起尚未提出还款的要求,则你没有诉讼时效的障碍;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在离婚之后,你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向李某主张权利;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超期2年,一般情况下已丧失诉权。然而,由于你与李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虽然行使权利并无困难,但因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使你对个****利的行使多不计较,故基于伦理考虑,法学界和司法判例通常将婚姻关系的存续也认同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然,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还应当根据案情实际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应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婚前、婚后的财产予以约定,尤其是存在复杂财产关系和再婚者,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