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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问题经作出后当事人再上诉法院不予受理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8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妻子诉杨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妻子从结婚到起诉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杨某不愿意“离婚”,就向法院提出上诉,可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杨某,像杨某这种情况不能再上诉。请问,婚姻被确认无效可否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因此基于本案给给的事实,杨某的婚姻已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婚姻,所作出的无效婚姻的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已经没有再上诉或者申诉的权利了。当然,如果杨某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对此是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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