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血亲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调查取证
分居关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子女血亲婚姻效力涉外婚姻婚姻法律文书婚姻调查取证分居关系继承法婚前教育
离婚知识
家庭暴力夫妻债务重婚犯罪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817283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女友同居12年未生育 分手后诉求扶养费被驳回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6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告尤北妹(化名)诉被告杨成思(化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尤北妹的诉讼请求。

尤北妹和杨成思均为隆林各族自治县常么乡人,1995年,二人自由恋爱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尤北妹无生育能力,导致双方感情日渐疏远,2007年5月13日,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尤北妹分得共有财产1头水牛、1头母猪、9头小猪、1台彩色电视机、400斤稻谷、1辆折价3000元的摩托车,由原告补偿给被告现金1500元。二人分割财产后已分居,因尤北妹认为有一片杉木林为双方共有财产尚未分割,遂以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自己为被告尽了一定义务,且自身无生育能力,属严重疾病无法医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及被告一次性支付扶养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尤北妹与被告杨成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同居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所以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的,予以受理。原、被告在开庭前就共有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这是双方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片杉木林的请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该杉木林为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称其无生育能力,属严重疾病无法医治,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和扶养费20000元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被告没有扶养原告的义务,且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时被告已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原告,被告已尽到了适当照顾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