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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本文介绍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包括对现役军人和对妇女的保护。
推荐阅读: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了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其规定有,《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选项c、d不是法律诉权所禁止的内容,所以不在选择之列。 [注意] 对于《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的理解应该注意到,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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