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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合同”无效 婚姻侦探应退款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导读:“婚外情调查合同”无效 婚姻侦探应该退款 。本文网通过吕女士怀疑丈夫有“婚外情”,找到“婚姻侦探”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外情调查合同》,并预支了15000元业务费,约定剩余15000元在提交证据时一并支付。三天后,吕女士反悔,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却以其已经开展工作为由拒绝的案例,为你介绍了“婚外情调查合同”无效 婚姻侦探应该退款的知识。

 

  吕女士怀疑丈夫有“婚外情”,找到“婚姻侦探”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外情调查合同》,并预支了15000元业务费,约定剩余15000元在提交证据时一并支付。三天后,吕女士反悔,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却以其已经开展工作为由拒绝。

  我们认为,鉴于该类合同无效,吕女士有权要求李某退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就本案而言则是指隐私权。对公民的个人活动非法监视、窥视、摄影、录像,对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对公民的性生活非法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对公民的个人通信、日记、文件、数据非法刺探、公开等,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婚姻侦探”李某为取证,必然要侵犯吕女士丈夫的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也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李某应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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