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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 是否有清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4年6月4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2011年1月我丈夫因资金周转不开,拖欠货款108000元,至今未还。现在我准备与丈夫离婚,请问律师:如果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这108000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是否应与丈夫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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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王女士,根据您所述情况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能证明的,(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是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您将与丈夫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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