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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形成住所地格式用添加时间:2014年5月1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2003年购买了徐汇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004年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o六年 月 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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