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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1983年添加时间:2014年3月30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第二节 配偶间义务 (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产或他方配偶其他个人财产时应以诚实食用为原则,此义务不能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 (2) 如属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则该配偶管理、处分的方式造成对该财产的限制,减少或不能产生收益的结果并不违反本节(1)条的规定。 第三节 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本法效力 除本法第二节8(e )、9(c)和10(b)条款外,婚姻财产协议可改变本法效力。 第四节 配偶财产的分类 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 2、 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3、 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 4、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 5、 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 6、 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7、 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 (2) 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 (3)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 (4) 根据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 (5) 符合哂法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 (6) 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 8、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 9、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 第五节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5) 依照其他法律一方配偶所享有的既得救济金请求权;和 (6) 在配偶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的不同形式,包括同时以配偶双方名义持有和用:"或者"形式以配偶任何一方名义持有的财产。 2、配偶双方对以双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财产应共同行使管理权与处分权,即使选择以配偶一方名义的形式持有的婚姻财产也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行使管理与处分权。 3、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管理,处分权由信托期限决定。 4、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能决定配偶财产的分类,也不得违背本法第四节2条有关财产推定的规定。 5、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中的财产赠与权必须符合本法第六节之规定。 6、在婚姻生效日之前配偶所获任何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受本法约束。 7、法院可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配偶指定管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婚姻财产的管理、控制权。 第六节 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 第八节 配偶债务 (4)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按如下顺序清偿;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负债配偶一方从婚姻财产中所获利益。 3、 本法不改变在婚姻生效日时既存的配偶与其债权人之间涉及财产或债务的关系。 4、 债权人符合本节规定所为的减少债权人权利的书面同意条款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5、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约定对债权人的不利条款,除非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实际知道该约定条款。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 6、 本法规定不影响配偶依据其他法律所享有之财产豁免权。 第九节 保护与配偶交易的善意购买人 第十节 婚姻财产协议 第十一节 财产所有的不同形式,包括使用"和"、"或者"形式;生存者所有权形式 第十二节 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 第十三节 延期就业利益的分类 第十四节 混合财产
第十七节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 第十八节 配偶死亡时财产的处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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