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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9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婚姻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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