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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待离婚的四大错误认识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Tags: 离婚,分居,当事人,婚姻法,离婚诉讼   http://www.xshlhls.com/

      一大错误认识: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


      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联系,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或者一些当事人会出于各种考虑,不应诉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就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对于一方失去联系多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 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即使无法取得一方的联系,在有证据证明其确属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会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的缺席判 决。对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若参加诉讼,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诉讼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情形,法院仍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二大错误认识: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可自行解除。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对于该条款,需要作一些说明: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2、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却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未予以采纳。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 2年一个条件。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


      三大错误认识: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一般都是因为实践中道听途说了较多人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就判决离婚而得出的观点。应该说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都是十分慎重的,不仅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还考虑有利子女成长和社会公良习俗等因素。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不是判决离婚的条件。不过因为婚姻法第32条中规定的第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外的其它事项,不确定性很大,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都是因为符合该项条件所以判决准予离婚的。对于婚姻法第32条规 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四大错误认识:这些事实大家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许多当事人在向我们倾诉一些情况时,每当我们问到是否保留了相关证据,经常回答:“这些事实我们那边的人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甚至有时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问及是否有相关证据,也提出叫法院去当地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践中很多女当事人说丈夫对其有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问及是否有证据时,仅说邻居都知道,叫我们去调查。诚然,有我们律师介入,可以对邻居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实践中很少有邻居愿意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协助调查及出庭作证,并且这样的证据效力也不大,法院不可能仅凭几个人证而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以证据的形式提交法院,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当及时保留以备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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