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子女血亲
婚姻效力
涉外婚姻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调查取证
分居关系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子女血亲婚姻效力涉外婚姻婚姻法律文书婚姻调查取证分居关系继承法婚前教育离婚知识家庭暴力夫妻债务重婚犯罪
法律咨询热线
13706817283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动态

母亲擅改女儿姓父亲怒离婚 理由能成立吗?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小丽(化名)与丈夫大强(化名)吵架后,将女儿的姓氏由夫姓改为自己的姓氏。大强因此对小丽很失望,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大强的诉请。

  小丽与大强在谈了一年多恋爱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小丽生下一个女儿。此后,夫妻俩不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去年夏天,小丽在一次争吵后跑回娘家,并将女儿的姓氏由夫姓改为自己的姓氏。大强得知后异常愤怒,认为双方已经恩断情绝,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因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并无原则性分歧,驳回大强的离婚诉请。

  大强不服,提起上诉。他提出: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十分薄弱,且存在深刻的原则性分歧,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2007年夏,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小丽就急着把女儿的姓改了,这足以说明她当时已做好离婚打算。双方的现状完全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法定情形。

  小丽则不同意离婚。她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愿意与大强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她还请求大强看在女儿尚年幼的份上,不要离婚。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大强和小丽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女。从现状看,双方之间的分歧主要在于双方缺乏相互关心及理解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现小丽在二审中表示不想离婚,愿意与大强加强沟通。可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增进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法院遂作出判决。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萧山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0681728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