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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们的婚房该给谁?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来源: 萧山离婚律师     http://www.xshlhls.com/
问:杨先生和陈小姐98年结婚,婚前杨先生购买了长宁区某套新公寓,该房屋首付为人民币30万,贷款为人民币60万。现杨先生因与陈小姐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对于该套房屋究竟如何处分双方争执不休,杨先生咨询离婚后房屋应该给谁,并如何处理?

  答:杨先生的房子是在婚前个人购买的,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该房屋购买后的贷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所以该房产的权利应当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婚前购买的部分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已归还的贷款属于婚后财产。杨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商品房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婚前财产就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各自持有的财产,那是属于双方各自的财产,没有共属性,也就是各自的私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工资、奖金、各种经营性收益、遗赠继承的财产等。杨先生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亦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的贷款应由杨先生继续偿还,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务(交易服务)中心 资金监管部经理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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